《國家賠償法》第 2 條規定,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,國家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,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。前者是指公務員積極不法行為所 造成的損害,後者是指公務員的消極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。下列哪一個案例是屬於「消極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 害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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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點:高雄市私立正義高中 114學年 第一學期 高三 定期評量 公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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