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9 年以前,酒駕在我國以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處以行政罰,然而酒駕事件頻傳而未見其效。因此立法院 於《刑法》中新增第 185-3 條「不能安全駕駛罪」,以維護交通安全並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。據此,是什麼原因促 使立法者將酒駕行為認為是犯罪、進而處以刑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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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點:新北市市立安康高中 114學年 高二 第三次段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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