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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往的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曾規定:「非視障者不能從事按摩業」,限制了視障者以外的人投入按摩業。後經大法官做出釋字第649號解釋,指出限定只有視障者才能按摩為生,違反《憲法》第7條平等權、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意旨,因此該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。上述內容反映出憲法的哪一項特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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