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去《民法》皆以父權的立場出發,但現已針對不平等的條款加以修正。請問:哪些是新修正的條文?(甲)夫妻各自保有本姓 (乙)子女從爺爺的姓(丙)財產由丈夫管理(丁)夫妻共同約定子女姓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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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點:彰化縣縣立員林國中 107學年 第一學期 七年級 定期評量 公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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