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臺灣總督得於其轄區內,頒佈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。」這是西元1896年日本發佈的「法律第六十三號」第一條條文。此條文內容對於當時臺灣代表的意義,請問為下列何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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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點:新北市市立中平國中 114學年 第二學期 七年級 段考 歷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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