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去,在我國根據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的規定,只有視障者才能從事按摩業。經過大法官宣告此條文違憲 後,立法機關也對上述條文出修正。修正前的條文的目的在於保障視障者的 (甲) ;而條正後的條文目的在於保 障非視障者的 (乙) 。請問,(甲)、(乙)可分別填入下列何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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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點:高雄市私立正義高中 113學年 第二學期 高一 定期評量 公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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