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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大法官的理由最可 能是因為下列何者?

由 Siao 提供

藝人小華和美美是諧星搭檔,小華因為領有經紀公司的薪水,被行政機關認定為受薪所得者,不能將大筆的治裝 費用報列必要費用節稅;但美美卻因為跟經紀公司鬧翻,自行接案謀生,而得以將治裝費用報列必要費用節稅。 《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》即針對此類情況做出解釋,認為《所得稅法》的規定違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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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考點:高雄市私立正義高中 114學年 第一學期 高三 定期評量 公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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