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民法》規定「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,由父行使之。」此規定與《憲法》規定「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」及《憲法增修條文》所提「消除性別歧視」的意旨不符,於是該條文被大法官宣告失效,並檢討修正之。請問:這是說明《憲法》具有何種特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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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點:彰化縣縣立員林國中 103學年 第二學期 八年級 定期評量 公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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