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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》中對於夫妻平權及子女權益做了一些修正。請問:附表中何者有誤? 項目 修正內容 (甲)夫妻住所 由夫妻共同約定。 (乙)夫妻財產 夫妻可選擇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。 子女若有被父母家暴、遺棄等情況,可請求法院免除或減 (丙)親子扶養 輕扶養義務。 (丁)父母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 意見不一致時,交由子女來做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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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考點:高雄市私立復華高中 七年級 定期評量 公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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