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警察勤務條例》第 11 條規定:「臨檢: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、路段,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,執 行取締、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。」但警察執法時亦不能逾越必要程度,以免侵害《憲法》保障人民的人身 自由權。由上述判斷,下列說明何者最為正確?
由 Siao 提供
解答
還沒有人確認過這題的答案
如果你知道答案,歡迎在下方留言分享,幫助之後搜尋到這題的人。
本頁的解題說明由 我去不早說(apps.siao.ai)整理
考點:高雄市私立復華高中 八年級 定期評量 公民
留言(0)
其他答案
這一題只收錄到一次,所以沒有別的答案可以比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