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」請問大法官宣告《戶籍法》違憲的理由為何?

由 Siao 提供

《戶籍法》第 8 條第 2 項曾規定:「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,應捺指紋並錄存。」第 3 項規定:「請領國民 身分證,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,不予發給。」2005 年大法官針對上述《戶籍法》之內容宣告違憲,且說明: 「(捺 指紋)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、防止冒領、冒用、辨識路倒病人、迷途失智者、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 益失衡、手段過當,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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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考點:新北市市立安康高中 112學年 高二 第二次段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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