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大法官第 784 號解釋令,認為基於《憲法》第 16 條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,各級學校學生若認為學校對 於學生所做的各種措施,而遭受侵害時,如:退學、補考成績打折、記大過等,都可至法院提出相應的救濟方 式。請問:《憲法》第 16 條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應該是指何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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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點:臺中市市立四育國中 114學年 第二學期 定期評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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