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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第 7 條:中華民國人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因此為落實憲法精神, 立法院制定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,行政院勞工委員會(現勞動部)制定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》,要求雇主不得因 性別、或性傾向因素,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之不利之對待。關於此類問題,下列何種情況實屬違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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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考點:高雄市私立正義高中 113學年 第二學期 高一 定期評量 公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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